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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阳市场大火3责任人终审各获两年刑
来源:新京报    时间:2016-02-01
  

  2014年11月24日13时许,由于无资质电焊工在仓库房顶电焊作业,焊渣掉落仓库,导致石景山景阳市场库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600平方米。日前,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分包工程负责人、包工头、电焊工三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法院判处2年有期徒刑。

  年末大火市场损失近200万

  检方指控,2014年11月8日,被告人高某自称黑龙江一家工程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并伪造该公司公章,与北京市石景山区京源景阳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对该市场的建筑物进行改造的工程。

  同年11月11日,高某口头约定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人李某,李某先后联系了7人进行施工。

  十余天后的11月24日,李某在明知被告人张某没有电焊操作许可证,也未办理动火证且现场防火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安排张某在该市场7号仓库顶部北侧进行电焊作业。

  当天13时许,张某在进行焊接作业时,因焊渣掉落至仓库内部引燃仓库内的可燃物而未及时发现引起火灾,后导致该仓库被烧毁,仓库内货物及3辆机动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该钢结构大棚价格为1827300元。

  包工头称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某谎称是蓝天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在无任何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与景阳市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并私下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人李某,高某不仅未履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施工方安全责任义务,且未对承包人李某及施工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

  李某承揽该建筑工程后,在明知张某等人没有电焊操作许可证,也未办理动火证且现场防火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安排施工人员违规实施电焊作业,两人的行为均造成安全隐患,对火灾的发生负有责任,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张某在不具备电焊操作资质的情况下违规使用电焊机进行电焊作业,焊接过程中因焊渣掉落至仓库内部引燃仓库内的可燃物而未及时发现引起火灾,后导致该仓库被烧毁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结合案件的其他情节,最终,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高某、李某和张某有期徒刑两年。宣判后,李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张某和高某三人违反生产安全管理规定,三人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原审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追访

  因无法举证商户损失仍未评估

  火灾后据消防通报,火灾导致市场7号库12间小仓库被烧毁,过火面积6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这些库房存放着酒、饮料、调味品等,平时无人值守,只在提货时才会开启大门装箱运走。

  但在这场大火中,租赁仓库的商户损失惨重,一位做酒生意的女商户称自己损失了上千万元的货物。另有商户称,这些仓库都没上保险。商户们表示,他们曾收到市场通知,说即将维修房顶,但并没要求他们将该库房腾空。

  记者从公诉机关了解到,由于货物被大火付之一炬,商户们无法举证,评估机构目前仍没有对商户损失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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